財團法人李輝義紀念圖書館文教基會章程
財團法人李輝義紀念圖書館文教基會章程
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
法人李輝義紀念圖書館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協助明國小發展教育文化,辦理各項文教活動,充實圖書館設備,
發揮圖書館功能,提供各種教學資訊,培養師生及民眾閱讀興趣,以提高
教育品質為宗旨,並依有關法令規定,辦理左列業務:
(一)關於教育文化之研究、設計、改進建議事項。
(二)關於教育文化之調查、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。
(三)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。
(四)關於辦理文教活動事項。
(五)關於推廣人文教育、社會教育及成人教育等事項。
(六)關於教學、研究、出版之獎勵事項。
(七)關於提供各種教學媒體、資料及輔助教學等事項。
(八)關於充實各種圖書、報紙、期刊等之購置及館舍之設備,維修事項。
(九)關於接受民眾及民間團體舉辦教育、文化、技藝活動之租借及提供書籍
之借閱服務事項。
(十)關於接受機關團體委辦有關教育文化活動及技藝訓練事項。
(十一)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。
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整,由臺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壹
仟萬元整,新明國小李輝義紀念圖書館捐助陸佰萬元整,李進枝先生、李阿青先生各捐助貳佰萬元整、李阿淮先生捐助壹佰萬元整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新明國民小學(中壢區光明里中央西路二段九十
七號)。
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,董事會職權如下:
(一)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(二)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(三)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(四)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(五)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(六)董事之改選(聘)。
(七)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六條 本會設監察人監督,其職權如下:
(一)監督業務之推行。
(二)審查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。
第七條 本會由董事十五人、監察人三人組成,第一屆董事由現任新明國小校長、主
任、教師代表共四人,臺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李阿青及其代表共五人,其餘六人由捐助人選聘之,第一屆監察人由臺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、新明國小、熱心教育之社會人士中各選聘一人擔任。第二屆以後董事及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及監察人選聘之。董事、監察人均為無給職。
第八條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每屆均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及監察人在任期中
因故出缺,本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
屆滿前三個月由董事長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及監察人。新舊任董事及監察人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常務董事二人由
董事互選之,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。本會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。
董事會設執行秘書一人,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,承董事長
之意旨處理本會日常會務。
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
集之並任主席: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
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。
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
數之同意行之:
(一)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
要處分。
(二)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(三)解散之擬議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
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
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(一)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(二)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(三)財產清冊。
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
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
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
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
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五條 本會是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
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中壢區新明國民小學李輝義紀念圖書館。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 捌拾捌 年 五 月 三 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
規定辦理。
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